清華研究生訴中國銀行收取助學貸款借記卡年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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閆某訴稱,2005年12月,他與清華園支行簽訂了《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》,期限從當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。去年12月25日,閆某發(fā)現(xiàn)銀行從他的賬戶上扣劃了10元。經(jīng)詢問,銀行解釋說這是借記卡的年費。閆某說,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并無向貸款人收取借記卡年費的規(guī)定,借款合同中也無相關規(guī)定。銀行開戶時沒有征詢他的意見,也從未告知他是否有年費。閆某認為,銀行的行為屬于誤導,給他造成了不必要的開支,故起訴要求退還年費和其他損失共計70元。
前天,記者咨詢了中國銀行95566客服電話,一名工作人員在查詢了相關規(guī)定后答復稱,《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》只約定了貸款雙方的權(quán)利和義務,并未規(guī)定年費收取事宜。中行發(fā)放的國家助學貸款所用借記卡的確有收取年費的情況,但只包括貸款人離校后所辦理的借記卡,貸款人在校期間辦理的借記卡則免收年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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