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城市PPP:為何鮮有成功案例?
第三,法治之惑——PPP法規(guī)體系不健全,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。
本文引用地址:http://www.biyoush.com/article/201603/288150.htm在智慧城市PPP失敗案例中,存在因地方政府單方面違約,而導致社會資本利益受損的情況。比如,有些地方政府簽約后又單方面要求重新談判,以降低承諾價格;政府廢止了當初指定的管理辦法,致使實施機構拖欠合作公司經費,最終導致項目失敗。
此外,國內相關法規(guī)尚不完善,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,這意味著社會資本方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有效保護自身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其采用PPP模式參與智慧城市建設的意愿,勢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。
三點思考
通過上述分析,筆者對于破解智慧城市PPP發(fā)展中的問題,有一些思考和建議:
首先,應提升政府對PPP的認知和實施能力。只有讓地方政府了解PPP模式,熟悉其操作流程,才能確保智慧城市PPP模式的順利推進。具體建議有:一是加強宣傳和培訓,讓更多的政府管理者準確理解PPP的內涵和作用,合理界定其適用范圍;二是鼓勵省級地方政府牽頭成立智慧城市PPP綜合服務中心,負責相關信息的統(tǒng)一發(fā)布和技術指導,輔助地方政府確定中標者;三是支持發(fā)展一批融資、技術等中介機構介入智慧城市PPP項目,為各地推進智慧城市PPP項目提供專業(yè)化服務。
其次,應制定認定標準和第三方評價機制。筆者認為,標準是智慧城市PPP參與主體間利益分配的依據,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與執(zhí)行至關重要。具體建議有:一是推動成立智慧城市PPP模式標準制定機構,分行業(yè)、分領域研究制定消費者收費標準和項目驗收標準。探索浮動收益率機制,科學測算項目建造運營和預期收益,制定可控的價格調整預案,確保社會資本利潤率處于合理區(qū)間;二是為確保標準的貫徹執(zhí)行力度,在智慧城市方案設計、合約制定、建設運營等環(huán)節(jié),引入第三方機構,以標準為綱開展評估,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。
最后,加快修正完善法律法規(guī)及政策體系,提高PPP模式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,增強經營環(huán)境的可預測性,確保項目風險可控。
評論